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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动态
招标公证
发布日期:2010-12-24

招标公证
 
招标、投标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招标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招投标各方的主体资格和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招标、投标程序进行现场法律监督,并证明招标、投标活动真实、合法的活动。
  
招标、投标公证应由招标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其住所所在地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向公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法人资格证书,如《营业执照》或其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资格证明等。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招标的,应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本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二)主管部门对招标活动的批准文件。(三)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四)评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五)招标项目所需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六)公证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公证机关对申请经过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决定受理,并向申请人询问有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此后,应当进一步审查以下事项:当事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备;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否合理;招标项目是否已经有关部门批准。最后,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51条的规定,公证机关办理招标公证,应当派公证员亲临投标现场,对投标、开标、评标活动进行现场法律监督。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在招标阶段,主要监督招标方发布公告等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在投标阶段,主要监督检查标箱情况,监督投标人依法投标,对投标人所送标书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投标人将标书投入标箱,并作记录。(三)在开标阶段,重点审查投标方的主体资格,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监督招标方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标箱,检查标书份数及密封情况,并宣布查验结果。对符合规定的开标活动,公证人员应当场宣读开标公证词,口头证明开标活动的真实、合法,并做记录。(四)评标、定标阶段,查验评标组织成员的资格,对与投标方有利害关系的成员或其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成员,应让其回避或退出;监督开启、公布标底;监督评标、定标过程是否真实、有效,并发布公证词。(五)签订合同阶段,主要对中标人与招标方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监督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平等等。

相关资料:http://qhgzc.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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