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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
发布日期:2011-05-18

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立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受理。办理遗嘱公证,申请人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遗嘱公证时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已出境的,提供护照或通行证,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土地证);

3、遗嘱书(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4、公证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南京秦淮公证处遗嘱公证

相关资料:http://qhgzc.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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