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公证并非订立合同的必要形式,已订立的合同是否要进行公证,取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申请。 2、合同法第4条规定: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合同法第44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4、合同公证在合同中的作用就是通过审查,来确认合法合同的法律效力,排除非法合同的错误效力。 5、公证最本质的效力是社会公信力,公证机构自身,具有明显的行政性质与公示性质。 6、对当事人双方来说,公证具有很高的证据效力,也为生效合同大大增加了效力保障度。 7、通过办理合同公证,能够规范、引导、监督当事人依法签订合同,有效防止 合同诈骗等违法行为,促使合同双方积极履行合同,减少和避免合同纠纷,从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南京市秦淮公证处 400-666-2680转2179 联 系 人: 张伟林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地 址: 南京市龙蟠中路508号 邮 编: 210006 邮箱地址: zwl369@126.com 公司网址: #
免责声明:本商铺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一比多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友情提醒:为保障您的利益,降低您的风险,建议优先选择商机宝付费会员的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