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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动态
为什么需要公证
发布日期:2013-09-14

根据司法部和建设部1991年8月31日下发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下列房产交易当事人必须先办理公证,然后持公证书和有关资料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证书转移登记手续。但在办理所有权证书时,有几种必须公证的情形:   1.合法继承人继承房产,必须提交《继承权公证书》;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合法继承人和遗嘱受益人根据未经公证的生效遗嘱内容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应当办理公证;       3.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人公证书》和受赠人的《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公证《赠与合同公证书》;       4.有关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务,必须办理公证;      5.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和司法公证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其他房产交易事项必须办理公证的规定。     另外,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拆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应当由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显然,对于办理房产抵押手续时,法律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房产作抵押的借贷、担保行为,在办理他项权证时是否需要办理公证,并没有作出明文规定。那么,法律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是否需要进行公证呢?记者为此走访了市正信公证处。据该公证处主任邵军介绍,按照《公证法》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国家设立公证处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纠纷,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在实施抵押登记的过程中,进行的是形式审查,为了确保登记行为的真实合法,其实质审查工作是由公证部门办理的。因此需要抵押双方到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借款合同公证,以确保抵押行为真实、合法、有效。1991年我国担保法尚未制订实施,经济活动不普遍,那时也还没有抵押登记。1995年我国《担保法》实施后,规定相关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从而加大了登记部门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前些年,由于登记错误,登记部门也曾数次当上被告。这是因为:房地产抵押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行为,抵押登记时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产权状况都要进行求证查验,是属于法律上的问题。一、登记部门工作人员不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抵押登记部门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程序,对抵押主体的认定客观上存在困难;二、对抵押权人而言,是否存在抵押物共有产权人的问题或抵押物是否应当先行分割的问题,抵押物是否存在暇疵,如未经公证,现场办理抵押登记时按登记程序要求要解决这些问题是很困难的,会存在较大风险;三、对抵押借款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登记部门在审查中存在困难。而主合同内容无效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导致抵押合同无效。近几年来,在房地产抵押办理他项权证时通过办理公证后,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一例登记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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