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了切实履行公证员协会的职责,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规范对公证员的惩戒工作,维护公证行业执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和《中国公证员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公证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应根据本规则给予惩戒。 第三条 对公证员的惩戒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有义务执行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 南京市秦淮公证处 400-666-2680转2179 联 系 人: 张伟林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地 址: 南京市龙蟠中路508号 邮 编: 210006 邮箱地址: zwl369@126.com 公司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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