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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动态
婚姻状况公证
发布日期:2014-10-14

婚姻状况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其未婚、结婚、离婚状况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办理婚姻状况公证,由公证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业力职能的公证处受理。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办理未婚公证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在本地区有户籍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未曾登记结婚的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理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信;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信;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人;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结婚公证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在本地区有户籍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登记结婚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信;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信;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其他代理需的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4)申请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夫妻双方照片。

3、办理离婚公证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离婚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信。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4)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已生效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离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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