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要到美国进修前来办理公证,出具了自己的《医学博士学位证书》及单位开具的《派遣证明》。经查,当事人所出具的证明均属实,可以为其出具公证书,就在公证人员翻译人员为其学位证书进行翻译的时候,当事人要求在翻译件中的博士学位后加注“PhD”也就是将其“医学博士学位”翻译为“MD.PhD”。公证人员表示不解,因为依照其提供的《学位证书》翻译应为“MD”( doctor of medicine),而且证书中也没有与“PhD”相关的内容。当事人表示自己先前已在美国进修过,并获得“PhD”,是博士学位的层次,而国内的学位制度中博士学位是一个统一的称谓,并没有再具体分层次,所以国内颁发的证书中无法体现。但是公证人员在翻阅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后,并没有发现可以证明当事人“PhD”层次的内容,因此婉拒了当事人的要求。在当事人不理解的情况下,公证人员耐心的向其解释:公证是严肃的事情。按照公证程序的要求,公证书的内容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明材料相印证,办理涉外公证更是如此。正所谓“外证无小事”,一份涉外公证书不仅仅只是证明某种事实,更体现着所属国家的公信力。作为公证人员,我们不可以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在公证书中添加任何没有证明依据的内容。只有在其可以提供补充的证明时,才可予以加注。当事人表示理解并愿意提供充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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