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2)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3)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4)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6)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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