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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弃婴须报案 公民收养得申请
发布日期:2010-01-23

捡到弃婴须报案 公民收养得申请
 

通讯员 王丽玲 居怀香 练红宁

记者 王琦

    针对一些公民事实收养的状况,南京市民政局相关权威人士昨日表示,将为2009年4月1日前存在私自收养的公民依法补办相关手续或劝交相关机构,妥善解决这些被收养人的户口、上学等相关问题,切实维护被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政部门提醒收养人尽快办理手续,不要误了孩子又难了自己。

  十年前的按原规定办理

  依据规定,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十年内符合条件的补手续

  至于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其中符合条件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级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人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其他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具体情况可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收养部门或登录南京民政信息网(www.njmz.gov.cn)查询了解详细内容。

  几种情形劝交到福利机构

  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的单身男性,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女性弃婴和儿童,以及不符合《收养法》及相关规定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其将弃婴和儿童送交指定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另外,私自收养发生后,收养人因经济状况、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具备抚养能力,或者收养人一方死亡、离异,另一方不愿意继续抚养,或者父母双亡的,可由收养人或其亲属将被收养人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被收养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其亲属符合收养人条件且愿意收养的,应当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相关部门特别提醒广大市民,凡公民捡拾到弃婴的,必须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公民申请收养子女的,应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这也是以人为本,依法办事,更是为孩子的未来着想。

转自:《江南时报》2009年6月11日  第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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