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对民事纠纷调解后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交通事故纠纷过程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尤其是赔偿金额大且不能立即支付的调解协议更有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必要性。
强制执行公证需要协议各方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1,协议各方的身份证件、2,事故认定书、3,调解协议书、4,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公证收费标准:公证费按调解协议涉及金额的千分之三收取(公证费可以由协议各方共同支付或经协商由一方支付)
是否可以直接执行 费用成本 维权程序
未公证的调解协议 协议不是执行依据,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费和律师费 时间漫长,程序复杂
经公证的调解协议 依据公证书直接申请执行,不必另外诉讼 公证费 简捷快速
调解协议是否经强制执行公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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