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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类继承公证

有 效 期: 长期有效
所 在 地: 江苏省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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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或者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者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及其继承财产的多少,均按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所确定份额处理。

 

 

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继承是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方式,继承权的实现就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继承权是与特定的人身关系相联系的,即与血亲关系(包括拟制血亲关系)、婚姻关系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只有那些与被继承人有血亲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才能成为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

 

办理继承公证时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      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如公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离退休证等;

2、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报告单、公安部门签发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以上均需注销户口的派出所加盖红章)、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或判决等;

3、      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其档案记载或相关知情人员的描述,出具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情况证明,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无工作单位,可由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需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盖章)或由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死者的原始的户籍底档(派出所加盖红章);

4、      被继承人的档案材料,如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从被继承人的单位复印出来,单位加盖红章)等;

5、      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同时按与被继承人的相同要求提供该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单位档案材料;

6、      继承人应亲自申办公证,不能亲自申办而由受托人代办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7、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提供经公证的放弃继承声明书(也可到公证处当场发表声明);

8、      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如房产证、土地证、建筑执照、赠与书、受赠书、买房协议、股票或债券凭证、银行存款单等;

9、  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的,应提供经公证的遗嘱(如未经公证,除全体法定继承人到场外,视不同遗嘱决定是否提供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等);

10、  公证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由于继承公证关连的人员众多,涉及的财产价值巨大,各个家庭情况的不同,有关证明材料调取周期较长及严格的公证审查核实程序,申办继承公证准备材料过程中可亲自到公证处咨询公证员得到详细的解答后办理。为方便当事人,我处在市房产局三个交易市场均设有咨询受理点专办涉房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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